第七章 公明

  1.大君以生杀予夺之权授之将帅,犹东家之银钱货物授之店中众伙。若保举太滥,视大君之名器不甚爱惜,犹之贱售浪费,视东家之货财不甚爱惜也。介之推曰:“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贪天之功以为己功乎?”余则略改之曰:“窃人之财犹谓之盗,况假大君之名器,以市一己之私恩乎?”余忝居高位,惟此事不能力挽颓风,深为愧惭。

  2.窃观古今大乱之世,必先变乱是非,而后政治颠倒,灾害从之。屈原之所以愤激沉身而不悔者,亦以当日是非淆乱为至痛。放曰:兰芷变而不芳,荃蕙化而为茅。又曰:固时俗之从流,又孰能无变化。伤是非之日移日淆,而几不能自主也。后世如汉、晋、唐、宋之末造,亦由朝廷之是非先紊,而后小人得志,君子有皇皇无依之象。推而至于一省之中,一军之内,亦必其是非不揆于正,而后其政绩少有可观。赏罚之任视乎权位,有得行,有不得行。至于维持是非之公,则吾辈皆有不可辞之责。顾亭林先生所谓匹夫与有责焉者也。

  3.大抵莅事以明字为第一要义。明有二:曰高明,曰精明。同一境,而登山者独见其远,乘城者独觉其旷,此高明之说也。同一物,而臆度者不如权衡之审,目巧者不如尺度之精,此精明之说也。凡高明者,欲降心抑志以遽趋于平实,颇不易易。若能事事求精,轻重长短一丝不差,则渐实矣;能实,则渐平矣。

  4.凡利之所在,当与人共分之;名之所在,当与人共享之。居高位,以知人、晓事二者为职。知人诚不易学,晓事则可以阅历??电(上口)勉得之。晓事则无论同己、异己,均可徐徐开悟,以冀和衷。不晓事,则挟私固谬,秉公亦谬;小人固谬,君子亦谬;乡愿固谬,狂狷亦谬。重以不知人,则终古相背而驰,决非和协之理。故恒言皆以分别君子、小人为要,而鄙论则谓天下无一成不变之君子,亦无一成不变之小人。今日能知人、能晓事,则为君子;明日不知人、不晓事,则为小人。寅刻公正光明,则为君子;卯刻偏私?掩(日旁,yan)暖,则为小人。故群毁群誉之所在,下走常穆然深念,不能附和。

  5.营哨官之权过轻,则不得各行其志。危险之际,爱而从之者或有一二,畏而从之者则无其事也。此中消息,应默察之而默挽之,总揽则不无偏蔽,分寄则多所维系。(以上曾语)

  6.举人不能不破格,破格则须循名核实。否则,人即无言,而我心先愧矣。

  7.世事无真是非,特有假好恶。然世之循私以任事者,试返而自问,异日又岂能获私利之报于所徇利之人哉!盍亦返其本矣。

  8.天下惟左右习近不可不慎。左右习近无正人,即良友直言亦不能进。

  9.朝廷爵赏,非我所敢专,尤非我所敢吝,然必积劳乃可得赏。稍有滥予,不仅不能激励人才,实足以败坏风俗。荐贤不受赏,隐德必及子孙。

  10.国家名器,不可滥予。慎重出之,而后军心思奋,可与图后效而速成功。

  11.天下惟不明白人多疑人,明白人不疑人也。(以上胡语)

  蔡按:文正公谓居高位以知人、晓事为职,且以能为知人、晓事与否,判别其为君子为小人。虽属有感而发,持论至为正当,并非愤激之谈。用人之当否,视乎知人之明昧;办事之才不才,视乎晓事之透不透。不知人,则不能用人;不晓事,何能办事?君子、小人之别,以能否利人济物为断。苟所用之人不能称职,所办之事措置乖方,以致贻误大局,纵曰其心无他,究难为之宽恕者也。

  昔贤于用人一端,内举不避亲,外举不避仇。其宅心之正大,足以矜式百世。曾公之荐左宗棠,而劾李次青,不以恩怨而废举动,名臣胸襟,自足千古。

  近世名器名位之滥极矣。幸进之途,纷歧杂出。昔之用人讲资格,固足以屈抑人才;今之不讲资格,尤未足以激扬清浊。赏不必功,惠不必劳,举不必才,劾不必劣。或今贤而昨劣,或今辱而昨荣。扬之则举之九天之上,抑之则置之九渊之下。得之者不为喜,失之者不为歉。所称为操纵人才、策励士气之具,其效力竟以全失。欲图挽回补救,其权操之自上,非吾侪所得与闻。惟吾人职居将校,在一小部分内,于用人一端亦非绝无几希之权力。既有此权,则应于用人惟贤、循名核实之义,特加之意。能于一小部分有所裨补,亦为心安理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