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过宥罪,自古不废,然行之太频,则惠奸长恶,引小人于大谴之域,其为害固不胜言矣。唐庄宗同光二年大赦,前云:“罪无轻重,常赦所不原者,咸赦除之。”而又曰:“十恶五逆、屠牛、铸钱、故杀人、合造毒药、持仗行劫、官典犯赃,不在此限。”此制正得其中。当乱离之朝,乃能如是,亦可取也,而今时或不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