赦放债负

  淳熙十六年二月《登极赦》:“凡民间所欠债负,不以久近多少,一切除放。”遂有方出钱旬日,未得一息,而并本尽失之者,人不以为便。何澹为谏大夫,尝论其事,遂令只偿本钱,小人无义,几至喧噪。绍熙五年七月覃赦,乃只为蠲三年以前者。按晋高祖天福六年八月,《赦》云:“私下债负取利及一倍者并放。”此最为得。又云:“天福五年终以前,残税并放。”而今时所放官物,常是以前二年为断,则民已输纳,无及于惠矣。唯民间房赁欠负,则从一年以前皆免。比之区区五代,翻有所不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