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州大洪山作人李遥,
杀人亡命。
逾年,
至秭归,
因出市,
见鬻柱杖者,
等闲以数十钱买之。
是时,
秭归适又有邑民为人所杀,
求贼甚急。
民之子见遥所操杖,
识之,
曰:“此吾父杖也。”
遂以告官司。
吏执遥验之,
果邑民之杖也。
榜掠备至。
遥实买杖,
而鬻杖者已不见,
卒未有以自明。
有司诘其行止来历,
势不可隐,
乃通随州,
而大洪杀人之罪遂败。
市人千万而遥适值之,
因缘及其隐匿,
此亦事之可怪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