驳复仇议
臣伏见天后时,
有同州下邽人徐元庆者,
父爽为县吏赵师韫所杀,
卒能手刃父仇,
束身归罪。
当时谏臣陈子昂建议诛之而旌其闾;
且请“编之于令,
永为国典”。
臣窃独过之。
臣闻礼之大本,
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
凡为子者杀无赦。
刑之大本,
亦以防乱也。
若曰无为贼虐,
凡为理者杀无赦。
其本则合,
其用则异,
旌与诛莫得而并焉。
诛其可旌,
兹谓滥;
黩刑甚矣。
旌其可诛,
兹谓僭;
坏礼甚矣。
果以是示于天下,
传于后代,
趋义者不知所向,
违害者不知所立,
以是为典可乎?
盖圣人之制,
穷理以定赏罚,
本情以正褒贬,
统于一而已矣。
向使刺谳其诚伪,
考正其曲直,
原始而求其端,
则刑礼之用,
判然离矣。
何者?
若元庆之父,
不陷于公罪,
师韫之诛,
独以其私怨,
奋其吏气,
虐于非辜,
州牧不知罪,
刑官不知问,
上下蒙冒,
吁号不闻;
而元庆能以戴天为大耻,
枕戈为得礼,
处心积虑,
以冲仇人之胸,
介然自克,
即死无憾,
是守礼而行义也。
执事者宜有惭色,
将谢之不暇,
而又何诛焉?
其或元庆之父,
不免于罪,
师韫之诛,
不愆于法,
是非死于吏也,
是死于法也。
法其可仇乎?
仇天子之法,
而戕奉法之吏,
是悖骜而凌上也。
执而诛之,
所以正邦典,
而又何旌焉?
且其议曰:“人必有子,
子必有亲,
亲亲相仇,
其乱谁救?”
是惑于礼也甚矣。
礼之所谓仇者,
盖其冤抑沉痛而号无告也;
非谓抵罪触法,
陷于大戮。
而曰“彼杀之,
我乃杀之”。
不议曲直,
暴寡胁弱而已。
其非经背圣,
不亦甚哉!
《周礼》:“调人,
掌司万人之仇。
凡杀人而义者,
令勿仇;
仇之则死。
有反杀者,
邦国交仇之。”
又安得亲亲相仇也?
《春秋公羊传》曰:“父不受诛,
子复仇可也。
父受诛,
子复仇,
此推刃之道,
复仇不除害。”
今若取此以断两下相杀,
则合于礼矣。
且夫不忘仇,
孝也;
不爱死,
义也。
元庆能不越于礼,
服孝死义,
是必达理而闻道者也。
夫达理闻道之人,
岂其以王法为敌仇者哉?
议者反以为戮,
黩刑坏礼,
其不可以为典,
明矣。
请下臣议附于令。
有断斯狱者,
不宜以前议从事。
谨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