卷四 户政(4)
一切应办事宜,由股商中慎选一精明干练操守廉洁之人,综计出入,另举在股董事十人襄赞其在,重其事权,丰其廪饩,激以奖励,警以刑诛,庶利多而弊少耳。所虑者银行既设,各处皆设分行,其中帐房需人,司事需人,书契需人,招徕商客又需人,大行数百人,小行数十人。用人既多,钻谋必众,附股有荐举,亲友有恳求,达官显宦有嘱托,远近踵至,良莠不齐,偶有疏虞,即生弊窦。薪水或支用过度,钞票或作伪混行,甚至荐托愈多无从位置,推而却之,恐碍情面,乃提送干修,少则数金,多至数十金,年复一年,漏扈无底,是皆有损于银行而始无穷元弊者也。
宜仿西法,凡银行所用之人,皆由公举不得私荐,责成官绅及诸股董各就所知保荐才能廉洁之士,荐而作弊,举主坐之,倘有亏蚀,荐主罚赔。
以众人之耳目为耳目,以天下之是非为是非,则弊绝风清,当亦庶乎其可也。
然而押款不实,其弊犹可虞也。盖设立银行,大半恃放息为利,中国钱庄放息以六廿厘为率,多则一分,尚多亏负。今银行取息不能更重于钱庄,格外轻微又恐亏耗,况放息嬉徇情面,则所出之款项溢于所押之货值,银行已阴受其亏,偶有数户卷逃,被累辄至巨万矣。呜乎!可欲救其弊,亦必以西法为归。西国银行与人交易必有押款抵押之法,以估价为度,如货物值十成者,所押不过六七成,多至八成而上。
合同各执,载明限期,如过限期不还,即将所押之物拍卖偿抵。倘后卖之价不足所押之价,仍向欠户追还。其实在无力贫民,亦有报穷之举,乃始归之折阅。
是以银行虽有亏累,为数不多,所在官司亦多认真护持追究,不似中国官吏动以钱债细故膜外置之也。其所放之款,月杪必洁,以视中国之曲徇私情,彼此往来,漫无限制,终至被累不堪者,判如霄壤矣。似宜令出使大臣将各国银行详细章程编行翻译,然后准情酌理,择善而从,以官护商,以商铺官,用商务之章程屏官场之习气,内外合力,期在必成,上下同心,联为一体,则通之四海,行之百年,度支无匮竭之忧,亿光有转输之利,而国家百世之业亦且有苞桑之固。
磐石之安矣。
虽然徒善不足以为政,徒法不能以自行,欲设银行,仍必自建立商部始。
盖既立商部,必定有商务通例颁行天下保护商人,使商务日新月盛,而后银行可开,钞票可设,上下通用,自然大获利益。且同一钞票中国用之而多弊,泰西用之而无弊者,无他,信不信之分耳。民情不信,虽君上之威无济于事,民情信之,虽商贾之票亦可通行。中国前行之钞,立法未尝不善,其后吏胥因缘为奸,卒不取信于民者,无商部以统率之也。故欲用钞票,须先设银行,欲设银行,须先立商部。泰西国帑皆存诸银行以为根抵,而出钞票以为凭帮,其利皆归诸国。
中国官项悉存诸库,徒供官吏侵挪。而西号之汇兑,商家之期票,反得彼此往来,以沽什一之利。市侩专权,最为可痛,今既自设银行收回利权,当先存国本,然后再集商股,乃足取信于民。至集股之法,首当得定窄利。
中国自矿股亏败以来,上海倾倒银号多家,丧赀百万,至今视为厉阶。
盖中国公司集股时,官则代为招徕,股敬时,官则置之不理,是以视为畏途,无敢再与股份者。查泰西国定例,倘国家欲举一大事而力有未逮,则听民间纠集股份,国家让以利益,且为保利若干,亏则官为赔补,多则官取赢余,故虽数百万金咄嗟可办。中国能设商部,当仿此法奏明,国家保定官利每年由官给发,别人人倚信而集股自易矣。
附英国国家总银行考
英国总银行开设于一千六百六十四年,英人铿白伦着创,其中章程皆丕得生所定。
逮立银行之初,意为济国起见。初,内阁允许即交户部转下议院会议。
按英国议员亦分两党:一党为君日开化党,一党为民日守旧党。当时开化党宣言云:“银行之引,其益有六:民间利息可轻,税则或能稍减,一益也:民间产业急时可抵押行中,产业既可抵押,必当增价,人民更得有无相益,二益也;银行既设,钞票通行,无有票无银之虑,百姓亦得坚信,钞票携带轻便,随意所如,倘欲交易不啻取之宫中,三益也;自此以后,下情上达,君民通济,信协中孚,四益也;一设银行可从维持市面,虽有缓急,大局无妨,五益也;百姓所剩余囊可以付给银行取利,母以生子,子复作母,积累无穷,六益也。”守旧党亦宣言云:“不然,银行之设,流弊滋多,敛民间之钱归之国家,垄断把持在所不免。巨款已归于上,其权已为国家所操,上欲用之则取怀而与,下欲用之则推故迟延,财利属于上,势必挟引以陵百姓,而百姓苦矣,此弊之大者也。
若夫商务之中亦多未便,有此银行,势必行用股票,股票出入价值不同,或朝贵而暮贱,或朝贱而暮贵,因此而获巨利者有之,丧巨款者又有之。
市里之中,放利而行,同于赌博,于风气大有相关,此弊之缓者也。至若聚财于一处,积于一人,一有银行而居奇,属之于一人而众人为其所困,尚何利之足云乎?”两党相争如此,间有公正者独抒谠论,谓尔等所言均属偏见。
以某等观之,银行之设固不能无弊,然其事获益甚大,期在必行,万不能会使中止。
自当妥定章程,俾臻美善,使上下皆无遗憾,其估利权,方可设立。诸君以为何如?于是议员中之应许者甚多,遂公议章程,先定一例。无论士商农工,上自国君,下至民庶,或一股或合股能使国家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助英国与法国交战之费者,国家当给予获利之权,准其业酒不收其税,并许于商务之中便宜行事,免取其捐。议毕各散,次日复议,谓昨议银行集银一百五十万镑可分大小两等二一等共输银一百二十万镑,准其行商免税,一等只输三十万镑。视输数之多寡,定获利之大小,其中分为三等:输最多者,一身以下三代可食国家俸糈;次多者,两代食糈;输最少者,一代食糈。以为急公好义才,劝议定之后,悬示国门,于日内即须集款。每款在七日交多至输借一万镑,倘七日内集数未足,于七日后再筹,每股多至二万傍。每一股准举司事一人,办理银行出纳之事,每年以八厘起利,又赠给行中办公费四千镑,此为章程之初定者也。既复略定细章,银行开后,虽可以汇划票款,收兑金银,定为一例,可以任人抵借,亦可向人借银,惟不准买货卖货,即向人借银亦不得过于原本。如有人存款,听其自便,但亏些之银过于原本,国家当惟银行办事人是问。其押下产业若三月后不来取赎,一律拍卖充公。